离婚后莫名“被负债”怎么办?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1 16:42) 点击:72 |
离婚时明明已经认定夫妻之间无共同债务,然而就在离婚后某一天,突然被告知自己有债务要还,遇到这种情况是否要承担这债务呢?辽宁律师带我们了解一下这个案子 张林和马丽2011年离婚,双方在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书,约定婚后各自名下经营活动的借款由各自承担。 2014年,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无共同债务。 然而就在离婚后的某一天,马丽突然接到通知,称自己欠债20万,这让马丽感到很疑惑,自己在外,并没有债务。 后来才知道,原来是前夫在婚内借的款,债主王梅是前夫的前女友,王梅称张林向其借了40万,还了20万,还有20万没还。 为了追回债务,王梅将张林和马丽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归还。 从头到尾马丽根本不知道前夫借了钱,且在离婚的时候也载明夫妻双方并未有共同债务。 后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张林归还本金20万及利息,马丽对该借款和本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后,马丽不服,提出上诉,基于前夫和他前女友的关系,马丽怀疑该借款为虚假借款。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马丽提出了对于张林和王梅的怀疑,并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张林无法举证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最后法院判决,该债务为张林个人债务,由张林偿还,并驳回了王梅的其他诉求。 关于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认定,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是否用于家庭生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理应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本案中张林的债务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本不属于自己的债务,突然找上门来,不要害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民法典》里规定的清清楚楚,一定要学会通过法律的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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