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发布不实消息 侵犯名誉权纠纷终调解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4 14:18) 点击:144 |
随着现代人生活交流方式的改变,微信成为很多人交流沟通和了解信息的重要渠道,微信群、朋友圈发布涉及他人隐私的不实消息,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呢?近日,肥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不实消息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杭某与被告解某合伙在一商业广场一楼开办一家舞蹈培训机构,双方因工作不合,杭某退出该舞蹈培训机构,同时退出该舞蹈培训机构的学员微信群。后杭某在该商业广场二楼开设新的舞蹈培训机构,并在朋友圈及微信好友中发布舞蹈培训广告。解某得知后认为杭某新开设的舞蹈培训机构与其开设的培训机构距离太近,存在与其抢夺生源的可能,故解某在与杭某之前合伙开设的培训机构学生微信群中发布消息称杭某在外欠付大额款项,且信用、人品存在问题等夸大不实言辞。杭某知晓后遂以名誉权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查明,解某在其培训机构微信群中所发布的相关消息带有明显主观判断,存在夸大不实言辞的现象,网络信息传输速度快、范围广,微信群作为新兴的网络交流的工具,尤其是在特定的群体范围内传播速度尤甚。解某发布的不实消息在学生群体范围内对杭某的信用评价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经过两个小时的普法释理,解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真诚向杭某道歉,并在微信群中发布道歉声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握手言和。 【辽宁律师说法】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自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一大热门话题,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名誉权的维护意识也日益觉醒,名誉权纠纷是指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虽具有虚拟性,但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我们要时刻把握好言论边界,避免给自己带来烦恼,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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