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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以“爱”之名 剥夺孩子被爱的权利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1 14:37)    点击:97

  辽宁律师分析案情

  一直以来,探望权的执行都是执行工作中较为棘手的难题,其难点不同于传统执行难题,因其涉及行为履行,并带有家庭特殊属性,故需在充分挖掘问题根源的基础上,构建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核心的执行机制,切实化解探望权纠纷,维护家庭及社会的和谐。

  案情回顾

  李某与刘某因探望权纠纷在大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每月可以接走孩子一次,但晚上必须将孩子送回刘某处。调解书生效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一段时间,后刘某却不再配合李某看望孩子,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数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沟通依然收效甚微,针对刘某的抵触情绪,为打破执行僵局,瓦房店法院普执二团队召开合议庭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合议庭一致认为,该案系行为履行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心理培育和健康成长,必须有力有效执行到位。合议庭最终决定,先对刘某进行电话预通知,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如仍不配合,将依照民诉法第114条规定,依法采取罚款措施,敦促其履行。

  确定具体思路后,执行法官再一次对刘某展开释法明理工作,从父母应当优先考虑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谈起,到阐明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刚柔并济打开刘某的心结。刘某思考良久,最终同意继续让李某定期探望孩子。

  李某顺利与孩子见面并度过愉快的一天,对法院的用心用情和积极努力由衷感谢,刘某也对执行法官的耐心工作表示认同,双方再次就孩子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法官“典”评

  民法典赋予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这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离婚解除的是配偶关系而非血缘关系和亲情关系。探望权作为法定的权利,其法律后果对一方是权利,对另一方则是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离异双方应正视双方矛盾、不转移矛盾、不扩大矛盾,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的基础上,协商探望权有关事宜,制定一份探望时间合理、方式妥当的协议,并相互配合、合理有效地行使探望权,避免造成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关爱的缺位和家庭教育的缺失,更不应让探望权沦为双方表达愤怒和不满的工具,让孩子成为家庭冲突的牺牲品。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事审判执行工作,尤其是本案涉及的探望权审判执行,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家事纠纷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它关乎亲情与道德,具有法律关系的人身性、法律性质的公益性等特点,促进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关系修复,是家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取向。

  实现上述目的的最佳途径即为调解。本案的处理立足“调解优先”原则,先是通过调解解决了家事纠纷,在后续履行不利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仍数次进行沟通协调,不厌其烦地释法析理,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从根本上打开当事人心结,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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