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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务不满意就不交物业费?那是不行滴!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2 15:40)    点击:152

辽宁律师分析案情

  近日,原告某物业公司因被告杨某未缴纳物业费,将其诉至法院。经了解,2017年原告与某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该小区物业服务。被告杨某是该小区业主,在该小区有一处住宅房和一处商服用房,分别自2019年和2020年起未缴纳物业费,原告数次催缴,但被告均未缴纳,理由是对物业提供的服务不满意。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组织调解,为双方释法明理,但双方各执己见,不同意调解。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法官提示

  对于广大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笼统的“物业服务质量差”并不能成为推翻合同约定、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理由。对于物业公司,既然收取了业主的物业费,就应该不断提高管理品质和服务水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赢得业主认可。只有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努力,才能双利双赢。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员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员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同期限届满前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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