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协议竟然有四副“面孔”!篡改证据虚构管辖权,罚款5万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2 15:41) 点击:77 |
辽宁律师分析案情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维持奉化法院对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篡改证据虚构管辖权的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今年1月,奉化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童某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向奉化法院提供了一份其与被告童某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在中国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的约定手动涂改为“由宁波奉化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类案检索与关联案件审查。经审查,承办法官发现原告王某为与被告童某民间借贷纠纷曾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也提供了一份其与被告童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但不同的是,该份协议第(六)条对管辖权的约定未经涂改,且协议第(八)条未载明账户信息。 《股权转让协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而被涂改的协议条款直接决定了奉化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那么,这两份协议到底哪一份才是真的呢?带着疑点,承办法官在庭前对原被告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竟发现有四份《股权转让协议》,而且每份都不完全一样。 原来,2017年7月1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童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童某将其持有的某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原告王某,协议一式二份。但因协议没有载明账户信息,双方重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样一式二份。除新增的账号信息,四份协议的内容一模一样。协议签订后,被告童某持一份未载明账户信息的协议用于工商登记,另外三份协议均由原告王某持有。 面对质疑,原告王某辩解其向法院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的管辖条款是在征得被告童某同意后涂改的,且被告童某加盖了某合伙企业的公章。被告童某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供了其与原告微信聊天时王某发的一张《股权转让协议书》照片,照片中的这份协议载明了账户信息,但协议第(六)条的管辖条款并未涂改。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奉化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擅自篡改《股权转让协议书》对管辖条款的约定,其行为已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决定对原告王某罚款5万元。原告王某不服奉化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向宁波中院申请复议,宁波中院经审查驳回原告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同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对管辖条款的约定,本案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奉化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原告王某不服裁定,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近日,原告王某已全额缴纳罚款。 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是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院对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这是法律规定,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如果诉讼当事人自己不尊重法律,恣意破坏诉讼程序,那又如何让法律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王某篡改证据虚构管辖权,试图蒙混过关,其行为错误地造成奉化法院对该案进行管辖,违背了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的意思自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平性,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篡改、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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