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长搭载酿车祸 法院调解化纠纷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5 14:20) 点击:111 |
辽宁律师分析案情 姚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后载超长金属管沿我市天门大道机动车道行驶至舟桥部队路段时,王某骑电动车从非机动车道欲横过马路时,撞到金属管后尾上,从车上摔下,造成王某受伤,电动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全责,但姚某迟迟没有赔付,王某无奈起诉至花山法院,要求姚某赔偿相关费用。 这起案件事实清楚明确,一判了之固然容易,但为了真正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经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法说理,悉心化解矛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现实中,为图方便,用电动车搭载超长超高货物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事实上这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这些超长超高货物一般随意捆绑在车身上,搭载后,车辆转向、行驶功能严重受限,且可能发生掉落等突发情况,给驾驶人员和其他车辆、行人带来巨大危险。 法条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过车把0.15米,长度前段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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